河南省zm律師-森合律師石克儉辯護詞(案情簡介:起訴書指控潘某購買和fm三名嬰幼兒。根據法律規(guī)定,該指控將有可能對潘某予以{zg}為死刑的處罰。經過兩天的庭審后,石克儉律師在法庭上為其作了精彩的辯護,{zh1}法庭認定潘某fm兩名嬰兒,量刑八年。)
辯 護 詞——
針對起訴書的指控,結合兩天來的法庭調查,現(xiàn)依據案件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對起訴書指控的第3起案件應當從輕處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指使他人購買2名男嬰(第3起案件)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從偵查機關辦案人員葉靜出具的潘某“抓獲經過”和李麥云(李艮霞)的供述看,潘某讓人購買男嬰的事實是其歸案后主動交待的?!白カ@經過”稱是根據李麥云提供的線索對潘某實施了抓獲,而從李麥云(李艮霞)的供述看,她僅僅知道潘某說過要賣給她一個女嬰,昨天辯護人對李某的詢問也證明了這一點。由此可見,潘某是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另外犯罪線索的情況下主動交待了其指使他人fm2名男嬰的犯罪事實,并且該事實與公安機關所掌握的線索相比罪行顯然較重。根據{zg}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潘某的主動交待符合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
二、起訴書指控潘某fm女嬰(第6起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女嬰的來源不明。
起訴書稱潘某指使潘鐵等人到四川西昌從向留聰處購買一名女嬰……。詳情請登陸http:///Lawyer2133/View/12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