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章 項目政府采購管理
第十條 對于納入PPP項目開發(fā)目錄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審核結果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相關規(guī)定,依法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方采購工作。
項目實施機構可以依法委托采購理機構辦理采購。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優(yōu)先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性方式采購社會資本方,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充分競爭。根據項目需求必須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并經上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建設運營需求,綜合慮專業(yè)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合理設置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保證國有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平等參與。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綜合慮社會資本競爭者的技術方案、商務報價、融資能力等因素合理設置采購評審標準,確保項目的長期穩(wěn)定運營和質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條 參加采購評審的社會資本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內容最終被全部或部分采納,但經采購未中選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支持fu務和監(jiān)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購平臺和PPP綜合信息平臺,及時充分向社會公開PPP項目采購信息,bao括資格預審文件及結果、采購文件、響應文件提交情況及評審結果等,確保采購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
第十六條 采購結果公示結束后、PPP項目合同正式簽訂前,項目實施機構應將PPP項目合同提交行業(y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PPP項目合同審核時,應當對照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采購文件,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發(fā)生實質性變更,并重點審核合同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中的風險分配方案,在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并確保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風險實現了有效轉移;
(二)合同應當約定項目具體產出標準和績效核指標,明確項目付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三)合同應當綜合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成本核算范圍和成本變動因素,設定項目基準成本;
(四)合同應當根據項目基準成本和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參照工程竣工決算合理測算確定項目的補貼或收費定價基準。項目收入基準以外的運營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五)合同應當合理約定項目補貼或收費定價的調整周期、條件和程序,作為項目合作期限內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執(zhí)行補貼或收費定價調整的依據。
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簡稱PPP)項目財政管理,明確財政部門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工作要求,規(guī)范財政部門履職行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農業(yè)、林業(yè)、水利、環(huán)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旅游等公共fu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等各類公共資產和資源與社會資本開展平等互惠的PPP項目合作,切實履行項目識別論證、政府采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資產負債管理、信息披露與監(jiān)督檢查等職責,保證項目全生命周期規(guī)范實施、{gx}運營。
關于2016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推進計劃評審結果的公示
各有關單位:
按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推進計劃管理辦法》(交科技發(fā)〔2014〕101號)有關規(guī)定,經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我司遴選出擬入選2016年度交通運輸行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推進計劃的中青年科技創(chuàng)新領軍人才10名、重點領域創(chuàng)新團隊5個、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示范基地2個(見附件)?,F就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6年10月19日至28日。
公示期內,任何個人或單位對擬入選者持有異議的,請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我司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以便于核實查證。提出異議的個人或單位須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名或蓋章,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凡匿名、冒名和超出時限的異議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