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
原稱太平人民法庭,1951年建置,時稱土改法庭,主要審理人民群眾起訴的惡霸、土匪、地主、豪紳、反動分子的劣跡罪行。1954年改稱太平人民法庭,是東莞縣人民法院派出機構(gòu),履行法律程序,調(diào)解、裁決轄區(qū)內(nèi)(包括虎門)的訴訟,庭址設于海傍街。人民公社成立后,隨公社機構(gòu)遷入“福音堂”(今太平人民醫(yī)院門診部)辦公,設助理審判員、書記員,陪審員由當?shù)厝嗣翊泶髸x舉產(chǎn)生(由4人組成)。
wg期間,造反派砸爛公、檢、法部門,該庭相應被撤消。至1972年10月,才恢復太平人民法庭建制,轄域包括太平、虎門、長安、厚街屬域。1985年,虎門、太平合為一個政體,改稱虎門人民法庭。1989年10月,在銀龍路劃地300m2,建辦公樓,法庭從原鎮(zhèn)海街搬入新址使用,機構(gòu)擴編到5人,1994年增至8人,其中庭長1人,審判員4人,,助審1人,書記員2人。負責虎門、長安、新親灣三鎮(zhèn)法律業(yè)務,后虎門法庭僅負責虎門一鎮(zhèn)的民商事法律事務。
法庭建置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維護國家法律專嚴、增強群眾知法、依法、用法意識,樹立人民法庭公正、嚴明的形象起了重要作用,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quán)益,推動了兩個文明建設。
2009年1月1日,由于東莞市人民法院一分為三,分別成立東莞市{dy}、第二、第三人民法院,虎門法庭劃歸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改名為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人民法庭。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人民法庭地址:東莞市虎門鎮(zhèn)金龍南路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