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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yè)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最0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庇纱丝梢娨环揭詡€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yssz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連帶債務發(fā)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但無論怎樣方式設立,均需當事人對此加以明確約定或由全體債務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因連帶債務對債務人關系甚大,所以,債務人中只要有不負連帶債務的,則全部債務不能成立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的法律構成還應包括其的效力。連帶債務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發(fā)生。連帶債務的效力,因其既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又有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連帶關系。因此,連帶債務的效力,一為其對外效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fā)生的效力;二為內部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人之間發(fā)生的效力。
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shù)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履行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在債務人民事權利能力存續(xù)時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體資格的存在。但是,如果當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產時,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是否對其適用
離婚后的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yǎng)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yǎng)子女或行使子女監(jiān)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0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